This website requires JavaScript.
0
Issues
Pull Requests
Milestones
Explore
0
Create…
New Repository
New Migration
New Organization
public
Signed in as
public
Profile
Starred
Subscriptions
Settings
Help
Sign Out
yws
/
binghe-docs
Watch
1
Star
0
Fork
0
Code
Issues
Pull Requests
Actions
Packages
Projects
Releases
Wiki
Activity
Files
binghe-docs
/
飞书归档
/
[已弃用]旧版文档归档
/
【26-4-17旧版】冰河时期设定总览
/
[已弃用]补充设定
/
or
Cancel
Edit File
Preview
Preview Changes
Spaces
Tabs
2
4
8
Wrap
No wrap
<title>转岗机制与转岗申请书</title> # 高危岗位转岗安置条例 深垒教育与人力资源署 颁布 2047年 **第一条 总则** 本条例旨在为因健康损耗或年龄增长不再适宜从事高危一线岗位的劳动者,提供退出通道与继续贡献的安置路径。转岗安置遵循“经验留存优先、人岗匹配、工分保障”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工业与能源署、深垒运输署战略地表运输司、建设与基建署、地质与环境署等设有高危岗位的职能署。各职能署可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不得与本条例冲突。 **第三条 高危岗位认定** 高危岗位指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在册岗位:作业环境存在不可逆健康损耗风险,包括灰腐菌高暴露、高辐射、高粉尘、极寒暴露、高噪音等;历史工伤率或职业病发病率显著高于深垒平均水平;经职业健康司评估认定应当纳入高危管理的其他岗位。高危岗位名录由各职能署申报,职业健康司审核,教育与人力资源署每年更新发布。 **第四条 触发条件** 劳动者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职业健康司启动转岗评估:健康指标超标,包括肺功能、视力、听力、关节磨损等核心指标中任一项达到或超过职业健康司设定的转岗阈值;到达年龄上限,即使健康指标未超标,达到该岗位年龄上限的劳动者应当退出高危一线。各岗位年龄上限由职业健康司会同相关职能署制定。劳动者本人也可主动申请转岗评估,申请经所属部门初审后提交职业健康司。 **第五条 评估程序** 职业健康司在收到转岗评估触发信号或劳动者申请后,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健康复核与劳动能力评估。评估内容包括肺功能、视力、听力、关节活动度等客观指标检测,现有岗位继续作业的风险等级判定,以及适合转入的岗位类型建议。评估结论分为三类:建议转岗,即健康指标超标或达到年龄上限,且无保留在一线的特殊理由;建议保留,即健康指标未超标且年龄未达上限,或虽超标但劳动者本人书面申请保留并经所属职能署同意,保留期间每六个月复核一次;强制转岗,即健康指标严重超标,继续留在一线存在重大安全风险或不可逆健康损害,由职业健康司直接下达转岗指令。劳动者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向教育与人力资源署申请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六条 安置去向** 劳动者根据评估结论和个人意愿,在以下去向中选择一项。各职能署可根据本署实际情况增设具体岗位。专职技能传授岗,即在培训中心或工段专职带学徒,编写操作手册,担任技能考核评委,工分按原岗位的八成至全额发放,另设带徒津贴,编制归属教育与人力资源署,派驻各职能署工作。轻劳力岗,即物资清点、库房管理、配给窗口、管道低压区巡检、育儿中心后勤等,工分按原岗位的六成至八成发放,编制归属调入部门。基层管理岗,即班组长、调度助理、安全监督员,不脱产或半脱产,工分按原岗位的九成至全额发放,另设管理津贴,编制归属原部门。 **第七条 跨区域调动** 劳动者所属安置区或职能署无合适空缺时,由教育与人力资源署统筹跨区域调动。劳动者可携带直系亲属整体迁移至调入安置区,调入地应提供不低于原标准的居住条件。跨区域调动需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八条 工分待遇保障** 转岗后工分不低于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比例。转岗前已累积的工龄、岗位贡献、牺牲抚恤加成资格等荣誉档案全部保留,不受转岗影响。带徒津贴和管理津贴按教育与人力资源署每年发布的标准执行,从教育与人力资源署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占用调入部门工分总额。 **第九条 审批与生效** 劳动者确定安置去向后,由调入部门和教育与人力资源署联合会签。会签完成后,智脑系统自动更新劳动者岗位信息、袖标文字及工分核算标准。转岗生效日期为会签完成之日或双方约定的交接完成之日。劳动者应在生效日期前完成工作交接,原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办理。 **第十条 编制管理** 各职能署专职技能传授岗编制由教育与人力资源署统一核定,根据本署高危岗位劳动者总数按比例配置。编制数量每年复核一次,随高危岗位劳动者数量变化动态调整。 **第十一条 与资格放弃程序的关系** 劳动者申请永久放弃恒温庇护资格前,社会健康司应当主动告知转岗安置选项。劳动者未充分了解转岗安置选项的,不得批准其放弃申请。转岗后劳动者仍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放弃恒温庇护资格,相关程序按统筹委另行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施行与修订** 本条例自2047年起施行。教育与人力资源署根据施行情况适时修订。本条例解释权归教育与人力资源署所有。 # 转岗安置申请书 **以下为本人填写:** 申请编号:\_\_\_\_\_\_\_\_(系统自动生成) 申请人档案编号:\_\_\_\_\_\_\_\_ 姓名:\_\_\_\_\_\_\_\_ 所属安置区:\_\_\_\_\_\_\_\_ 所属职能署及工段:\_\_\_\_\_\_\_\_ 现任岗位:\_\_\_\_\_\_\_\_ 岗位性质:正式技术岗 / 正式高危岗 / 其他\_\_\_\_\_\_\_\_ 入职年份:\_\_\_\_\_\_\_\_ 袖标编号:\_\_\_\_\_\_\_\_ 申请转入岗位(择一勾选): □ 专职技能传授岗 □ 轻劳力岗 □ 基层管理岗 申请理由(择一勾选): □ 健康指标超标(附职业健康司评估结论编号:) □ 到达年龄上限 □ 本人主动申请(附健康评估结论编号:) 本人已阅读《高危岗位转岗安置条例》,充分了解转岗安置后的岗位职责、工分待遇及编制归属。本人自愿申请转岗安置,并接受教育与人力资源署的统筹调配。 申请人陈述(选填): 申请人签名(生物认证):\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 **以下由教育与人力资源署填写** 职业健康司评估结论:\_\_\_\_\_\_\_\_ 评估结论编号:\_\_\_\_\_\_\_\_ 建议转入岗位:\_\_\_\_\_\_\_\_ 审核人签名:\_\_\_\_\_\_\_\_ 审核日期:\_\_\_\_\_\_\_\_ 调入部门意见:\_\_\_\_\_\_\_\_ 调入部门负责人签名:\_\_\_\_\_\_\_\_ 日期:\_\_\_\_\_\_\_\_ 教育与人力资源署审批:\_\_\_\_\_\_\_\_ 审批人签名:\_\_\_\_\_\_\_\_ 生效日期:\_\_\_\_\_\_\_\_ 智脑系统更新状态:□ 已更新岗位信息 □ 已更新工分核算标准
Commit Changes
Add a Signed-off-by trailer by the committer at the end of the commit log message.
Commit directly to the
main
branch.
Create a
new branch
for this commit and start a pull request.
Commit Changes
Cancel